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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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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富祥劳务派遣

2021/7/19

对于企业来说,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是选择。因此,我们将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使用各种就业方式。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更新和迭代,劳动派遣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扩大,优势不再明显。因此,许多企业正在寻找替代模式。因此,外包和兼职就业模式逐渐出现,并在时间上发挥作用。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外包和兼职?我们如何才能充分利用这两种方式?

1.外包的特点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可以将雇主缩写为雇主,将处理特定业务的服务单位缩写为承包商。因此,业务外包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雇主将公司的具体业务外包给承包商,承包商安排自己的员工为雇主从事特定的业务。

严格地说,外包不是一种就业方式,它只是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是劳务派遣是“销售人员”,而业务外包是“销售服务”。从财务结算的角度来看,劳务派遣一般是人事费;外包一般是服务费,不能反映劳动力成本。

除了一些低端需求的工作外,外包还为一些临时和专业工作展示了自己的风格。通过业务外包,企业可以将非核心或不好的业务交给专业外包公司,这不仅降低了劳动力成本,而且符合“由专业专家来做”的趋势。例如,一些单位将在合规方面寻求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外包,在开发方面寻求外部资源的科学研究外包,在转让方面寻求市场的物流外包等。

2.外包主体

业务外包有三个主要机构:雇主、承包商和外包人员。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首先,承包商与外包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商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和加班以及进行工伤治疗等。

第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应建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应签订外包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建议对专业法律事务进行合规审计)。承包人应当按照外包协议为发包人提供专业服务或者从事发包人的具体业务,并对提供或者承包的服务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外包服务费。

,发包人与外包人员之间的关系只是劳动就业关系,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双方的联系仅限于:发包人将具体业务外包给承包商,承包商指派外包人员开展业务,外包人员为发包人承担相关业务工作,仅履行发包人作为承包商指派的任务。因此,雇主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雇主的任何义务。

3.外包的优缺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理解了外包的概念后,其利弊相当明显:由于雇主不必承担雇主的义务和连带责任,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成本,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隐藏一些劳动力成本。然而,从宏观角度来看,严格地说,外包只是企业之间的一种项目合作。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外包员工普遍缺乏稳定性和归属感。同时,在对外包员工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过程中,承包单位也埋下了事实上劳动关系的隐患。

因此,我们不仅要充分利用外包的优势,而且要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确保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选择可靠和强大的外包公司,随时避免因外包企业破产引起的纠纷,认真签订外包协议,充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量避免遗漏。严格监督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未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工不予录用。同时,作为人力资源部,应始终注意并提醒公司相关招聘部门,尽量不要对外包人员进行过度管理,除非业务需要。

兼职工作

1.兼职工作的特点

非全日制就业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按小时工作和按小时工作。

首先,关于合同的形式,法律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协议。

其次,从按小时支付工资的角度来看,工资结算的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5天,应当指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工资。

第三,从缓刑协议的角度来看,双方不能就缓刑协议达成一致。

第四,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角度看,企业除依法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本人以个人身份缴纳。

第五,从解除劳动关系的角度看,企业可以随时通知职工解除非全日制就业协议,无需经济补偿,使用更加灵活,成本更低。

第六,从劳动关系的排他性来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排他性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后者不影响前者。

2.兼职考虑

首先,人力资源部应该避免全职兼职工作。在商业实践中,一些公司显然与员工签订了兼职合同,但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一旦发生争议,法律很可能确定公司与雇员建立了有效的全职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兼职雇佣合同无效。

第二,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非全日制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非全日制用人单位故意或不故意泄露商业秘密,协助各部门尽可能做好岗位需求计划,防止非全日制用人单位从事秘密工作重要的;与兼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企业聘用兼职职工,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到当地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四,关于非全日制就业,人力资源部应始终铭记,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试用期不得与雇员商定,工伤保险不应支付给雇员,工资支付期限不应超过15天,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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